米乐m6为完善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米乐m6,并在综合考虑行业所处特点、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公司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一)公司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
(三)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盈利和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2023年-2025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制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分配所占比例不低于20%。
(五)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至少每三年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征求、听取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意见,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根据本规划、《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和现金流状况,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